热评丨新年喜看新活力,提振信心在行动******
今年元旦假期,各地消费复苏回暖趋势明显。元旦小长假,全国铁路日均发送旅客508万人次,较去年11月份日均旅客发送量增长109%;“2023全国网上年货节”首日,全国网络零售额452亿元,比去年年货节首日增长6.5%;不少餐馆再现门庭若市、排队等号的场面,故宫博物院、北京环球度假区等景区也重现如潮的人流。
告别不容易的2022年,2023年元旦假期的复苏势头,给今年的经济形势开了个好头。在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的首个消费节点,城市的“烟火气”归来了,人们“出门转一转”的热情提升了,而这背后则是社会经济恢复常态,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内在动力与强大意愿。
总需求不足是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突出矛盾。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恢复堂食、跨省旅游等一系列措施,让人们沉积已久的需求得到释放。更重要的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没有变,对幸福的追求没有变。
社会心理的预期,离不开实实在在、求真务实的行动。有的地方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让市民游客得到“真金白银”的实惠;在国家继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基础上,有的地方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正值年货消费高潮,线上线下丰富多彩的购物节、打折促销活动,不断优化消费体验,满足了消费者“一站式购物”的愿望。真招数、巧办法正在相继出台,激活民众的消费意愿和需求。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是促进经济稳步快速回升的又一个重点。
连日来,各地出台诸多惠企政策,增强市场主体信心,直指“拼经济”目标。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专门召开企业座谈会,与企业家一起谋划经济发展,为企业纾困。政府通过组织企业集中签约大项目,组团出海揽订单,积极开拓维护市场,抢抓外贸发展先机。有的地方还鼓励企业给外地员工发放新春红包,以缓解春节前后用工难题。
在增强企业信心、出台务实纾困政策的同时,也要对经济修复的复杂性有足够估计,付出更大努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恪守契约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保护企业产权,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
元旦消费掀起小高潮,工厂车间忙碌有序的场面再现,再次验证中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只要坚定信心、乘势而上,我们一定能迎来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
(文丨王钟的)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